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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药房行业
《医药直投中国》转载自:http://www.bizview.org
德国药房行业改革:转变中的药店
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自由空间,对价格进行更严格的控制——这便是德国健康医疗改革在医药领域产生的结果。对于药房来说,允许经营药品寄送业务和对有专利保护的药品进行固定定价则属于最重要的改革新举措。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改革法案(德语缩写GMG)在进行现代化进程法律规范的同时也为药品供应环节带来了多样化的变革。被新法律进行规定的条例如价格组成、法定医疗保险(德语缩写GKV)涵盖服务项目范围及药品经销方面。其中大多数的变革情况在2003年由联邦健康与社会保险部(德语缩写BMGS)进行的一项关于“提升医药产品供应的消费使用效率与质量”鉴定报告中已经从作用影响和组织形成等角度进行过分析。此鉴定报告在联邦部门的指派下由德国AOK保险集团公司下设的科研机构完成提交并为改革讨论和立法程序在核心本质上提供了一个方向定位点。
允许药品寄送业务
伴随着GMG法案,药品寄送业务将被列入到许可范围。但是,前提是寄送业务必须由药店来进行。该法案明确规定,开展此项业务同时必须遵守消费者保护条款。只有药店在满足了这项规定之后它们才可以在德国联邦州范围内进行药品寄送业务。
立法者的此项规定符合了患者的许多需求。2004年的第一季度里,更多的德国药店药房获得了此项业务的经营许可。
目前的形势有待进一步观望。其他周边的欧洲国家也有一些药房进行着寄送业务服务。例如欧洲范罗大药房-Venlo、荷兰的多克莫里斯-DocMorris药房等。预计这些欧洲药品供应商们将会按照市场竞争法的规定为德国患者供应药品。
关于药店中非处方药品销售的新法律也为保险者带来了明显的影响。同德国AOK医疗保险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即将有用的药品列入具体清单以便于控制药品供应不同的是,医疗改革的立法者决定在短期内对药房所有OTC药品进行一刀切生效方式来规定。OTC药品只允许在严重病症的情况下由医生开具处方并计入法定医疗保险费用承担范围内。就如何界定这类药品的选择范围,2004年一个由医生和医疗保险公司组成的德国联邦共同委员会对此进行了决定。医疗保险公司可以继续支付的非处方药物有例如对心肌梗塞和中风进行后继治疗的阿司匹林药物及用于恶性肿瘤疾病的缓解疼痛药物等。
一位药房业者-四家药店
按照新的医疗改革法案一个药房经营者可以最多同时拥有4家药店。所谓的主营药店应由其本人进行经营,其余的每一家药房他必须雇佣一位专门的药师进行经营。
这是对遗承下来的药房结构进行开放式变革,接下来的步骤还会有更多,比如针对优化效应有利的节约开支措施等等。
同时,药房的服务质量也将会得到提高。同样从改革中获益的还有长期以来一直依靠药品价格的药店盈利。也就是说药品价格越高药店经营者的利益越大。药店由于药品批发经营领域的先入先出配货流程而减少了库存成本费用。因而药店经营者也逐步发展成为了不再以生产而是以药品的销售和咨询为中心的服务者。药店经营者可以通过将服务作为附加值产品与药品价格联系在一起从而实现更多的收入,这也在新的医疗保险改革法律中得以体现。
药店业主目前将每种处方药品价格附加上进货价的3%作为服务费用,从而使平均药品价格提高到8~10欧元。这个新的补偿报酬却显得过于高了,在与2003年的对比当中可以看到,药店业主经过收取附加费用而获得了5亿欧元的增加收入。
但是,德国AOK保险集团公司很清楚,医生们不再产生任何动力令到他们去开具那些没有附加治疗功效的昂贵药品了。医疗保险改革也同时开放了OTC-药品的价格规定,这在德国医疗史上是第一次对OTC药品进行的价格开放。只有那些对法定医疗保险费用形成沉重负担的处方药和OTC药品被规定了限制价格。这将会在药店行业内形成市场竞争,同时会令消费者从中获益。
专利药品固定价格措施
德国医疗保险改革法也对同类的规则进行了改变。到目前为止,法律上规定到了最细微的地方,即药剂师必须对那些医生处方开出的药品以相同疗效但是价格更低的药品进行替代。这种僵化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医药生产企业被迫变相生出好多应对性的企业战略措施。由此立法机构决定,令固定药品价格调整的生效取决于药店和医疗保险公司的决定。为了实现预算节制,新的医疗保险改革法案加强了对固定价格的控制。
(该原则是指:患者凭医生处方取药时,如果有价格更低但是疗效相当的药品;则药剂师必须为患者提供该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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