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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有《大败局Ⅲ》
来源:医药经济报 季伟
2007-12-05

鲁迅说:“悲剧就是打碎美好的东西给人看。”商界悲剧,很大程度上就是明星企业的陨落。
2001 年,《大败局》用10个案例,展现了此前市场上草莽英雄喋血商界的悲欢离合,成为最有影响力的中国财经图书之一;6年后,《大败局Ⅱ》又以三九、健力宝等9个经典败局,让人唏嘘感慨、扼腕叹息。
虽少一个案例,却多一份悲怆。
在这部著作中,吴晓波将其败局案例称为“中国式失败”。他认为,中国企业存在于一个独特的中国式商业环境。在此前提下,这些企业具备三大共性失败基因:政商博弈的破局、创业原罪的困扰和职业精神的缺失。
对于中国制药企业家而言,《大败局》的故事并不遥远。前有三株,后有三九。而于《大败局Ⅱ》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华源、东盛等很有代表性的案例。因此,怀着警戒之心,把失败知识化,从败局中看到陷阱所在,从其他失败者身上汲取教训,借镜自省,防止重蹈覆辙,远比常怀悲悯之情更有意义。
按照吴晓波的总结,该书至少给企业家如下警示——
首先,企业应策略性地应对宏观政策。政府是裁判员,政策是规则。要想赢球,首先得尊重裁判,遵守规则。否则,只能是黄牌警告,红牌罚下。因此,对于医药工商企业而言,大到产权属性变更、宏观产业政策,小到具体政策法规引导,如反商业贿赂、药品质量建设、药品新注册办法、飞行检查、广告新法、标签新规、处方新政等,企业都必须小心谨慎,妥善应对,不可越雷池半步。谁触碰规则,与宏观政策相抵触,谁就有可能被边缘化或淘汰出局。2006年,86张GMP证书、135张GSP证书被撤销收回,142家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齐二药、欣弗、佰易等事件被严查,都可以看出是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在传统的4P营销之外,作为药企,应该好好思量另外的“2P”,即权利(Power)和公关关系(Public
Relations)。要注意建立“大市场营销”体系,顺应政策潮流,结合企业自身实践,做创新药,做安全药,规范经营。这对当下的制药业,无疑有着重大的意义。
其次,要注意规避创业原罪,创新营运发展模式。吴晓波认为,在过去的30年里,中国一直处在一个剧烈转型的时代,法制在逐渐的建设和完善之中,冒险者往往需要穿越现行的某些政策性障碍,这造成很多商业行为有时不得不在一种灰色的中间地带运行,造成“原罪”。而“原罪”是一个变革时代的必然现象,是制度建设滞后、某些“监管真空”纵容的产物。
在制药业,最典型的“原罪”莫过于在“以药养医”制度下的商业贿赂,曾经一度成为营销的“潜规则”,在灰色地带中长期悄然生存。但是,随着政策漏洞的弥补,反商业贿赂行动的常规化,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医药分离”的要求,医药企业的规范化经营更见重要。能否构建良性的、基于企业原点的、经营环境上的“生态平衡”,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安全和效率,是企业家们不得不察的事。
第三,必须重振职业精神。波特说:“企业最大的失误源于认为成长必须放宽限制。”从不少败局中可看出,企业必须规避两大“中国式企业家性格”的缺陷:一是不要违背商业的基本逻辑,不要冒着太大的风险搞大跃进,从而失去对管理本质的把握,导致在现金流、团队及运营能力方面都无法保证常规的运作;二是要遏制企业家内心欲望的膨胀,任何超出能力极限的欲望,一味求大求快,都将引发可怕的后果。比如三九、华源,因为盲目多元化和非竞争力思维下的并购,最终遭遇了危机。尤其是三九,其灿若朝阳的辉煌,最终落下个开创者锒铛入狱、企业被别人重组的难堪命运。
由此可见,从人治到法治,形成决策科学化、流程标准化、考核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将是制药企业生存发展、长治久安的必修课。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存的企业是幸运的。两部《大败局》的失败企业和企业家,让后来者获得了许多有益的镜鉴。商业败局故事还将不断上演,但我们的内心还是在祈祷:在《大败局Ⅱ》后,千万不要有《大败局Ⅲ》了。如此,虽是财经出版界的损失,却是中国商人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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